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保259号
申请人:曾名泉,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陈其聪,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申请人:肖旭仔,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申请人:肖业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1624303100。
法人代表:江梦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曾名泉、陈其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旭仔、肖业标、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查封冻结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价值200,000的财产。申请人曾名泉、陈其聪已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名泉、陈其聪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肖旭仔、肖业标、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旭仔、肖业标、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价值200,000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