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金来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民终2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站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1624303100。
法定代表人:江梦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华,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来龙,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禾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来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830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水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撤销原判,维持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金来龙负担。事实与理由:1.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依据仅是几个身份不明人员出具的《证明》,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与金来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明显程序错误,其不应承担向金来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2.即使其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金来龙的工资也不应按照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算,而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和《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第五条“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的规定,按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4560元/月的60%作为计算各赔偿项目。
金来龙辩称,1.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发的2015年第52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正确,且禾水建筑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书、鉴定意见后未提出复议,均已生效,禾水建筑公司的第一点上诉意见没有任何依据。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审按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4560元/月计算正确。3.一审错将停工留薪期6个月认定为1个月,也未认定住院期间护理费,虽然其考虑减少诉累未上诉,但请二审法院考虑。
金来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禾水建筑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8815.2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补偿金(13个月)62118.29元、医疗补助金(13个月)62118.2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119458.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28669.98元、护理费(45天)6040.35元、营养费(45天)1350元、伙食补助费(45天)1350元、陪护租椅费40元、交通费3884.60元、住宿费222元、鉴定费2060元,合计326127.01元;2.诉讼费由禾水建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来龙在禾水建筑公司中标工程龙门镇六团村新农村建设工地工作。2018年6月12日8时许,金来龙在工地砌石块时,被其他工作人员在砸石过程中飞出的一块小碎石击中其右眼致伤。受伤后,先后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住院天数合计12天,花费医疗费合计28815.25元(禾水建筑公司禾水公司已垫付35000元)。2018年9月8日,经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金来龙为工伤。2019年1月22日,经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金来龙因工丧失劳动能力为七级。金来龙因工伤保险待遇向永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19]第15号仲裁裁决,该委员会裁决:一、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金来龙医疗费用计人民币28815.25元;二、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给金来龙交通费、住宿费、陪护租椅费计人民币1456.50元;三、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给金来龙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人民币360元;四、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给金来龙停工留薪期工资计人民币1094.40元;五、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给金来龙住院期间护理费766.08元;六、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金来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人民币35568元;七、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给金来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人民币35568元;八、由禾水建筑公司支付给金来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68400元。上述款项共计172028.23元。仲裁裁决后,金来龙对上述裁决的赔偿数额有异议,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禾水建筑公司应当为金来龙缴纳社会保险而未缴纳,致金来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禾水建筑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金来龙赔偿。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工资(30天)、伙食补助费、陪护租椅费、交通费、住宿费。金来龙、禾水建筑公司对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金来龙为工伤的事实、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金来龙的医疗费用28815.25元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金来龙工资问题,金来龙及禾水建筑公司对永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吉安市统筹地区的统筹工资4560元/月的60%作为其工资计算各项损失有异议,禾水建筑公司认为赔偿工资的标准过高,金来龙认为应按2018年江西省统计局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金来龙的平均工资。本案中,金来龙、禾水建筑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来龙受伤前工资情况,金来龙受伤前工资无法确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金来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明细,故对金来龙要求按照2018年江西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平均工资不予认可。因禾水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来龙受伤前工资低于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对永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4560元/月的60%作为金来龙的本人工资计算各项经济损失不予采信。应按照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4560元/月计算金来龙的各项经济损失。关于金来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的期限问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期限及金额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现因金来龙被评为7级伤残,故可获得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4560元/月×13月=59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期限问题,依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即4560元/月×13月=59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期限问题,依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即4560元/月×25月=114000元。停工留薪工资期限问题。依据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师意见:建议休息壹月。故金来龙的停工留薪工资期限酌定为一个月,即4560/月×1月=4560元。对于金来龙要求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标准及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计算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伙食补助费、防护租椅费问题。伙食补助费问题,依据《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字【2012】6号)第五条规定,统筹地区外治疗的,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补偿。现金来龙住院天数为12天,故金来龙的伙食补助费为15元/天×12天=180元。陪护租椅费40元,符合规定,予以支持。以上赔偿项目即医疗费(28815.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56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陪护租椅费(40)、交通费(832元)、住宿费(222元),合计267209.25元。因禾水建筑公司已经垫付35000元,故禾水建筑公司需赔偿232209.25元。关于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及护理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因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司法鉴定费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故本院对金来龙的该三项主张不予支持。护理费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因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未确认金来龙需要生活护理,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禾水建筑公司赔偿金来龙各项费用232209.25元(品除已经垫付的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驳回金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禾水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中,禾水建筑公司提交有经办人肖燕签名的永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该公司2018年应缴社保明细,拟证明月缴费基数为2807元。金来龙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系企业为减少开支人为选择较低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变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该明细上加盖了永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业务专用章,有经办人签名,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费金额系由县(市、区)征缴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故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2018年禾水建筑公司的月缴费基数为280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金来龙陈述,其系由亲戚肖秀发介绍至事发工地做事,报酬约定250元/天。2018年禾水建筑公司的月缴费基数为2807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金来龙因被认定为工伤而要求禾水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劳动争议纠纷不当,予以纠正。金来龙已经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一审中禾水建筑公司对此无异议,禾水建筑公司未依法为金来龙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其以工伤认定程序错误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禾水建筑公司主张应按《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第五条“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的规定核定本人工资,但未举证证明其以涉案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对禾水建筑公司提出按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4560元/月的60%作为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故金来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2018年禾水建筑公司的月缴费基数核定为36491元(2807元/月×13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6491元(2807元/月×13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0175元(2807元/月×25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参照吉安市职工平均工资4560元/月计算并无不当。即金来龙的工伤赔偿项目核定为:医疗费28815.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49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49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1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6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陪护租椅费40元、交通费832元、住宿费222元,合计177806.25元,因禾水建筑公司已经垫付35000元,尚应支付142806.25元。
综上所述,禾水建筑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830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永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830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尚应支付金来龙工伤保险待遇142806.25元;
三、驳回金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金来龙负担10元,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陈治美
审判员 杨思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