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

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30民初1349号
原告: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站前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1624303100。
法定代表人:***,系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被告:***,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
被告:***,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
原告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