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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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39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499385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光华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701420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3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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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