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3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娟,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嘉铭综合市场D座(10幢)212室门面。
法定代表人:程学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福海县支行账号内的4,108,216.54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众信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有保全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福海县支行账号内的4,108,216.54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古 丽 娜 尔 藏 汗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巴哈江巴合提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