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82执27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莒县某某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莒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中心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某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282民初1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苏0282民初10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