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等与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旧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二者之间与原审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4)豫042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上诉人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 上诉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4)豫042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1.4元,保全费2970元,由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37.19元,由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负担4194.21;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郑州和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 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702020629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 交纳时请备注案号,携带交费凭证前往本院立案庭窗口开具发票,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原审法院及中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原审法院及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 承办法官:***联系方式:037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