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5134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