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5134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