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594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并于2023年3月1日向原告送达案件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