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593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并于2023年3月1日向原告送达案件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