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5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72元,减半收取计534.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