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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5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72元,减半收取计534.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