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72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官庄村2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51518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1034488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529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和冻结、扣划的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值于本案标的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和查封、扣押的财物、其他财产权以及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或其他应得款项(冻结期限和冻结、提取的债权、其他应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