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7982号
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6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