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369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