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方假期部、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5民初838号
原告: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龙隐园I区10栋1-5-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9R8N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方假期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438-458号和谐家园三单元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8THQ5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23号华阳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06185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方假期部、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以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旅游团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24.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