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5民初2232号
原告:桂林风行天下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3号三星大厦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AGEY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侗族,桂林风行天下旅游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23号华阳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061853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林风行天下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世纪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桂林风行天下旅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风行天下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