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xxx有限公司、安徽xx大学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91民初5149号 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xx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7元,减半收取为3434元,由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