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91民初5149号
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xx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7元,减半收取为3434元,由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