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032号
原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OMA759PPMO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八一东路200号1**200-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海第六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6082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福路巷5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因被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原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青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