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民初21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皓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第六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福路巷5号楼4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6082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新源镇关角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3698530141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第六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向其付清全部工程款377678元及本案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4元,减半收取计395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已向原告**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