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481号 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62363.68元。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1289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62363.68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62363.6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