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1074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516780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4.69元,减半收取540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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