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414号之一 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