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464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和,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和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