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张灯结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342号 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张灯结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1幢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张灯结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710000.4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张灯结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4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