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709号
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临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244177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516780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源公司)与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金基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金基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9元,由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340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