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709号 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临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244177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516780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源公司)与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金基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金基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9元,由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340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