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兴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河县兴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河县西流乡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77-5号 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兴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河县西流乡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兴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河县西流乡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兴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