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25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川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093042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朱家岩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15082438507D。 法定代表人:***,该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