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众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01民初1321号
原告:重庆众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统一信用代码:×××。
被告: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川维厂内,法定代表人:孙钰,职务:总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
原告重庆众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众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张娜
人民陪审员冯永延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