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1640号
原告:某某集团(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某集团(江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集团(江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