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578号
申请人:苏州鑫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KWAG93,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1幢3202、3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3309101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道东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鑫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鑫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鑫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