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洛卡斯洛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裕泰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更高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91号
申请人:江苏更高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揽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Q0EJR2H。
法定代表人:李红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洛卡斯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44882308。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东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3309101T。
法定代表人:周玲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裕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无,住所无锡市梁溪区槐古豪庭****会信用代码91320204MA1MGPQ1M。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更高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高固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洛卡斯洛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裕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更高固建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更高固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洛卡斯洛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裕泰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敏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