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394号
原告: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3309101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振祁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曦(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8734242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礼舍村礼舍路8号。
法定代表人:薛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恒发门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向本院递交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