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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12民初2630号 原告:某甲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兼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