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与龙口南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商初字第685号 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单位职员。 被告:龙口南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南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南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