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边家村水文巷1号3号楼31幢20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张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房屋产生倾斜、裂缝、地基下沉的原因,一审鉴定意见认为是靠近房屋北侧路面下排水主管道破裂产生渗、漏水对房屋地基基础较长时间浸泡,导致涉案房屋的后房、中房北侧地基基础遇水湿陷产生不均匀沉降,从而造成涉案房屋倾斜、裂缝。但对排水管道渗、漏水的原因属于乾元公司施工不当工程质量的问题,还是存在管道本身质量问题、自然老化、其他人为因素等问题;亦或是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存在乾元公司提出的地下水位上升导致等原因,一审法院未查明。乾元公司提出排水管道已过两年保修期限,对下水管道渗、漏水是发生在两年内还是两年外,一审法院亦未查明。另外,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主要原因”回复为“全部原因”,存在矛盾之处。乾元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是否应予重新鉴定,在本案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审查决定。本案***居住房屋出现裂缝、倾斜,造成其重大财产损失,给其生活带来重大不便。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争取调解结案,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