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边家村水文巷1号3号楼31幢20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张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房屋产生倾斜、裂缝、地基下沉的原因,一审鉴定意见认为是靠近房屋北侧路面下的排水管道破裂产生渗、漏水对房屋地基基础较长时间浸泡,导致涉案房屋地基与基础遇水湿陷产生不均匀沉降,从而造成涉案房屋出现倾斜、裂缝。但对排水管道渗、漏水的原因属于乾元公司施工不当工程质量的问题,还是存在管道本身质量问题、自然老化、其他人为因素等问题;亦或是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存在乾元公司提出的地下水位上升导致等原因,一审法院未查明。乾元公司提出排水管道已过两年保修期限,对下水管道渗、漏水是发生在两年内还是两年外,一审法院亦未查明。另外,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主要原因”回复为“全部原因”,存在矛盾之处。乾元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是否应予重新鉴定,在本案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审查决定。本案***居住房屋出现裂缝、倾斜,造成其重大财产损失,给其生活带来重大不便。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争取调解结案,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