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8执保319号
立案庭: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5年3月18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5)陕0528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限额35万元进行保全,本案现已冻结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35万元,冻结期限自2025年3月20日起计12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5)陕0528执保319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