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7执194号
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8383元、案件受理费214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789元予以扣划,该案款90531元已兑付申请人,执行费1258元已缴纳。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19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