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232号
原告:***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北侧(人民小区西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1486514T。
法定代表人:李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59362483P。
法定代表人:张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3970元,本院退付1985元。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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