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将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建新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078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男,住福建省将乐县。 委托代理人***,男,住福建省将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