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363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建新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7700783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