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4民初12055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男,系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127596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880.81元(资金占用利息以12759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就龙湾华府某项目签订了《龙湾华府项目光纤到户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为637980元(含税),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款分多次支付,经被告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8年6月完成所有工程量,该项目通过佛山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进度款510384元。2018年12月,原告向被告开具余款发票127596元,该发票被告已抵扣。2022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认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637980元。根据前述合同约定,该工程2年质保期早已届满,现被告仅支付进度款到合同额的80%,即510384元,还欠20%即127596元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向被告发送催收函、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没有支付。
被告辩称,1、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应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开具的是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扣减税金金额5225.06元;2、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原告申请支付尾款的时间是2022年6月30日,合同约定30日内支付,原告申请付款时没有提交质保金请款相关资料,未能付款的原因不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本院认证:本案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2月11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龙湾华府项目光纤到户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龙湾华府的某项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合同包干总价为637980元(含税)。七、付款方式与工程结算……3.本工程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自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之日起【30】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4.保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该工程保修期期满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30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给乙方。5.一般计税项目: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应向甲方提供与工程产值等额且含税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报送相应款项的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的报表资料。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和报表资料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质量保修书记载工程保修期为2年。
2018年6月27日,广东省某办公室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审核意见书,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工程同意备案。
2018年12月13日,广东省某办公室向中国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通信公司发函,准许季华北路西侧、同济路南侧地块二某楼及地下室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工程接入公网。
根据《工程结算汇总表》显示,涉案工程保修期至2020年4月21日届满。
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工程进度款发票,金额为127596元。
2022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为637980元。
2022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27596元。
根据《尾款支付申请表》显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5697元。
原告陈述:关于原告在尾款支付申请时质保期已届满,但未向被告主张100%工程款的问题,2022年原告申请尾款时,被告称没有资金支付,让原告先申请一部分。
被告陈述: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的质保金请款资料是指确认质保项目没有质量问题的请款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龙湾华府项目光纤到户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原告请求的工程款。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24日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最终造价为637980元,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已付金额为510384元,故被告剩余127596元工程款未支付。根据采信的证据,保修期于2020年4月21日届满,因被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保修金支付条件已成就。关于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行业增值税税率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原告已经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已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故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127596元(含保修金)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被告于2022年2月24日签订《竣工结算协议》,涉案合同约定“自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之日起30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故被告应当在2022年3月26日前支付结算价至95%,被告未按时支付给原告造成利息的损失,应自2022年3月27日起算利息。关于保修金利息。根据采信的证据,保证期于2020年4月21日届满。根据采信的《尾款支付申请表》,原告在保修期届满后未有向被告主张保修金,原告陈述在申请尾款时与被告协商先申请一部分款项,故未主张保修金。应视为原、被告对保修金支付时间重新进行约定。根据采信的证据,原告最早于2022年12月16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包含保修金在内的工程尾款,故本院酌定保修金利息自2022年12月22日起计算利息,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应以95697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7日起算利息;以31899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2日起算利息,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提交保修金请款资料,故原告诉请利息无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报送相应款项的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的报表资料”,并未约定要求原告提供保修金请款资料作为付款的前提,且原告已于2022年12月16日发出催款函,可确定被告已知悉原告付款的主张,故被告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596元及利息(以956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189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费用,故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1525元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