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23民初901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08848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港怡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160.00元和利息18,178.07元(以155,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4年7月23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及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灵璧县金色名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2、工程地点:灵璧县钟灵大道。3、工程内容:抗浮锚杆。4、工程量:2125根,单根有效桩长暂定10M16M(工程量按实结算)。四、1、抗浮锚杆施工单价:20元/米(结算方式:工期结束付款50%,年底付款9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施工义务。2020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原告施工工程量为“16米深418根6688米,10米深打了1757根17570米,共24258米”,原告施工的总工程款为24258*20=485160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安排案涉工程现场负责人***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0,000.00元,并向原告的工人直接支付了30,000.00元,被告合计支付了330,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5,1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港怡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9日,港怡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灵璧县金色名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2.工程地点:灵璧县钟灵大道;3.工程内容:抗浮锚杆;4.工程量:2125根,单根有效桩长暂定10M16M(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方式、内容:承包方式清包(仅包含打桩人工费、桩机机械费、地泵租赁费);承包内容:以设计图纸为基础施工;抗浮锚杆施工单价20.00元/米(结算方式:工期结束付款50%,年底付款9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2020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核算,签订完工清单。完工清单载明工作内容:16米深418根6688米;10米深打了1757根17570米,共24258米。 2021年2月10日,案外人***向***转款300,000.00元。诉状中,***自认***向其工人支付30,000.00元。后,***多次催要,被告未再继续支付,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被告港怡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原告***,但案涉合同经双方结算,故被告港怡建设公司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案涉合同约定抗浮锚杆单价20.00元/米,完工清单载明施工24258米,故被告港怡建设公司应当支付485,1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30,000.00元,还应继续支付155,160.00元。鉴于合同中未约定剩余10%即48,516.00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故该款项可参照质保金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29日进行结算,且原告诉请自2021年2月10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剩余工程价款中的106,644.00元(155,160.00元-48,516.00元)自2021年2月10日按照年利率3.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516.00元自结算两年后即2022年12月30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诉请,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以106,6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5,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00元,由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另附:赔偿款、调解款、诉讼费账户 款项转入时请注明案号、承办法官姓名、当事人姓名 户名:灵璧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账号:×××02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