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110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