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110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