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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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1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0884814T,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9050.3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22年9月23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五菱牌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08月05日起至2024年08月04日止),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
就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截止2022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9050.32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143元、执行费1536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1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小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