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667号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99弄273号。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99弄273号。
负责人:***,主任。
第三人: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以及第三人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的负责人***,第三人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254,473.41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以下简称“中远两湾城”)非机动车车库等具有改造修缮需求,被告委托原告对前述部位进行维修作业。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签订合同,共委托原告进行维修作业13起(以下合并简称“系争工程”),合同就施工竣工时间、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条件等均做出约定,现原告就系争工程均已依约履行完毕义务,然被告就该13笔合同所涉工程,仅支付45,178.719元,欠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54,473.41元,经催告仍未结清。被告拖延结算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并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共同辩称,如果程序合法,被告愿意从小区维修费中支出工程款,但利息不同意支付。因为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新的业委会尚未成立。原告知晓上述情况,亦未催讨工程款,被告并不存在违约。
第三人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述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前期工程款亦是第三人垫付。2019年,新的业委成立后,第三人也向业委会提出支付工程款。2020年启动付款程序,2021年2、3月份曾付过一笔。合同约定是2年内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第三人在为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2017年至2019年,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称两湾城业主大会)与第三人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多份《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普陀区XX小区XX道、车库、栏杆等改造、装饰、防水和维修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开口,采用定额计价;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95%,按工程价款结算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资金不计利息。
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施工义务并交付使用。根据相关合同、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竣工验收单、签报及合同会签单、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原告所完成的施工项目中,33弄防水工程工程款为46,891.55元,99弄5号所涉工程款为22,071.56元,33弄7号拆除工程工程款为42,624.30元,99弄237、239、241号所涉工程款为14,525.19元,33弄7号钢砼所涉工程款为44,512.15元,100弄10号、16号、32号、38号、40号所涉工程款为19,679.20元,100弄112、118、120、122、128所涉工程款为17,721.60元,97弄33号、36号所涉工程款为16,431.06元,99弄105、111、117号所涉工程款为16,390.48元,100弄198、204号所涉工程款为15,763.91元,100弄138、140、148、156号所涉工程款为14,949.16元,99弄227、225号所涉工程款为13,063.57元,99弄203、209、215号所涉工程款为15,028.40元。上述各项工程款合计金额为299,652.13元,被告及第三人已付向原告付款45,178.72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54,473.41元。
三、2021年1月29日,被告、第三人及小区所涉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施工单位共同召开关于施工维保单位维修资金付款支付沟通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载明:1、各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自2015年1月至2021年8月垫资维保的各项目总资为996万元,只要程序合规的业委会予以认可;2、各项目先支付合同金额的75%款项,剩余的25%待审价及审计后,以审价和审计价格支付;3、物业公司在2021年2月1日撤离两湾城管理项目后,与新的物业公司做好工程付款相关资料和款项支付的移交工作,并同时移交小区业委会,后续结算工作业委会和新的物业公司完成结算,原物业公司配合相关工作;4、工程项目的付款清单于1月31日提交业委会。此次会议召开时,原告向被告及当事人提交了工程款明细清单。
四、嗣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21年4月30日,原告致函第三人,要求对欠付工程款金额254,473.41元(所涉项目、合同及金额附表)予以确认。
五、审理中,原告表示,为尽快解决本案纠纷,放弃原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并就其主张的工程款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虽辩称需程序合法,但未就原告证据提出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54,473.41元之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系争工程款的性质系用于小区内设施的维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应从小区维修资金中拨付,故对于该笔款项,需被告与第三人履行支付及配合义务。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之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4,473.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汉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