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23民初901号之二
申请人: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三和工业园新3**线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作出(2025)鲁1423民初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