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岚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居民。
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8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