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岚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居民。 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8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