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石川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7433号 原告:日照市石川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荣域世嘉小区0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BQBT1N。 法定代表人:***,股东。 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0353643U。 法定代表人:***,股东。 原告日照市石川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市石川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石川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