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鸿立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1679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鸿立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鸿立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40元减半收取8470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